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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職責:
1、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規。擬定本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,並監督實施。協同縣政府有關部門,制定本縣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、技術、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,組織對本縣重大經濟政策的環境影響評估。
2、擬定本縣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、計劃,參與制定本縣經濟和社會开展規劃、年度計劃、國土開發規劃、區域經濟開發規劃、產業开展規劃。審核本縣、鄉鎮建設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內容。負責本縣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,編報縣級環境質量報告書。負責管理全縣環境保護檔案。
3、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和浙江省地方標準(環境質量標準、污染物排放標準、環境方法標準)和環境保護行業標準。
4、負責對本縣大氣、水體、土壤、礦山等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。監督管理縣內廢氣、廢水、廢渣、粉塵、惡臭氣體、放射性物質、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、電磁波輻射等污染防治工作。負責執行國家禁止(或嚴格限制)建設的重污染項目名錄和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錄。監督本縣有毒化學品環境管理工作。監督企事業單位污染處理設施正常運轉,查處各類違法排污行為。查處本縣地域間環境污染糾紛,查處縣本級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。處理涉及本縣環境污染糾紛。
5、負責監督本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。組織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,對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實施監督、管理。監督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,監督對縣內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。
6、負責實施本縣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及排污許可證、排污收費、環境影響評價等環境管理制度,審批本權限內開發建設項目、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(表),並實施環保「三同時」管理,協調城市環境綜合整治。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。
7、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,組織本縣環境科學技術研究,引進推廣環境先進技術及產品,有助于本縣環保產業开展。
8、統一組織環境監測,調查和掌握全縣環境狀況和开展趨勢,提出改善措施。受縣人民政府委託,發佈全縣環境質量公報。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,組織本縣環境監測網絡。指導縣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。
9、負責宣傳環境保護知識,實施環保法律法規教育,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生態意識。
10、組織縣內(外)環境區域合作與研讨。指導與協調各鄉鎮環保和生態建設工作。
11、負責縣本級和指導鄉鎮環保隊伍建設。
12、接受上級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。
13、承辦縣委、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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